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和承擔的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先合同義務的種類和形式有:誠信締約義務、告知、協助、保護、保密等。
⑴誠信締約義務:就是要有締結合同的真實意思,不能搞虛假協商、惡意磋商。
⑵告知義務:就是要如實告知對方有關的重要事實,不能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
⑶保密義務:就是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不能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總之,如違反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了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