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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何時成立

欄目: 合同訂立 / 發佈於: / 人氣:4.7K
實踐合同何時成立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合同。顧名思義,交付標的物,實踐合同才能成立。實務中,實踐合同主要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償協議。
1.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0條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保管合同作為一種實踐合同存在當事人另行約定的例外情形。
4.依據《民通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6條規定:借用實物的,出借人要求歸還原物或者同等數量、質量的實物,應當予以支持;如果確實無法歸還實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適當高於歸還時市場零售價格折價給付。
第127條規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毀損的,借用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減輕借用人的賠償責任。
目前針對待物清償協議是否屬於實踐合同在司法實務中尚存有爭議,審判實踐中對未現實給付的代物清償協議效力的裁判標準也不一致,一種認定協議無效。該觀點嚴格遵循代物清償的要物性,認定未現實給付則不產生法律效力,原債務仍然有效;第二種認定協議有效。該觀點堅持意思自治原則,認為契約應當得到遵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條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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