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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勞動報酬的訴訟時效為多久

欄目: 最低工資 / 發佈於: / 人氣:5.01K

一、追索勞動報酬的訴訟時效為多久

追索勞動報酬的訴訟時效為多久

發生勞動爭議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以內。若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為終局裁決的,只有勞動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相關的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訴訟時效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追索勞動報酬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也就是説在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年以內,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因拖欠其勞動報酬提起訴訟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所拖欠的勞動報酬。本站小編提醒大家以後在遇到此類問題時一定要及時採取向法院起訴、提起仲裁等措施以維護自身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