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人合夥協議主要內容有哪些?
合夥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夥企業名稱(或字號)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夥的退夥和入夥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夥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夥企業終止以及合夥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二、合夥協議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願聯合。其法律特徵是:
①合夥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
②合夥是按合夥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
③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
④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係。
三、簽訂合夥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合夥人的權利有:
①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②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③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④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合夥人的義務有:
①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②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③ 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與法人的公司章程時一致的,都需要由全體合夥人或者是公司的股東一致同意通過,才能具有相應的效力,並且在合夥企業或者是法人設立登記時,必須要由書面形式的協議或者是章程,工商登記行政機關的工作人民在審批時,沒有協議與章程的,一律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