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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是多長時間?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4.7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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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是多長時間?

現代社會中在試用期間內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需要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這幾點比較容易混淆。因此每個勞動人都應該清楚相關的知識,尤其是對剛走上工作崗位的人羣,瞭解勞動法規定下試用期間內的相關法律知識顯得尤為重要。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的相關問題。

一、勞動法規定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3個月,無試用期。

1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

3年>勞動合同>=1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二、法律明確規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

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延伸補充:

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以上就是法律本站小編對勞動法規定試用期這一問題的詳細回答,由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作為一個勞動人,要學會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充分了解相關知識也可幫助我們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如果在試用期間發生任何違規拉票的發的行為,我們必須勇於向相關部門反應。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