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如果其經營不善,同樣是可以倒閉的,但是在倒閉之前往往就會涉及到清算的問題,這個對於分公司來講至關重要,因為一旦清算出現問題對於分公司來講影響是頗為巨大的,因此很多人就想知道公司法規定分公司清算程序是怎麼進行的,請看下面講解。
一、分公司清算的程序怎麼進行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清算組織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財產,不僅包括固定資產,還要流動資產;不僅包括有形資產,還包括無形資產;不僅包括債權,還包括債務。在清理後,清算組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為下一步工作的基礎。
2、通知、公告債權人並進行債權登記。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為了防止清算組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優先清償,新法增加規定了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的法定義務。
3、提出財產估價和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分配財產。
清算的核心任務是分配財產。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財產的分配順序依次為: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税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上述四項款項清償完畢之後的公司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分公司哪些情況下可以進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其實,無論是總公司、子公司還是分公司,他們清算的程序都是大同小異的,雖然公司法規定分公司清算的程序非常的明確,但是實踐中我們在對分公司進行清算時,還是根據自身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一味的生搬硬套,這樣是行不通的,大家還有不懂的,可以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