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設立分公司,按照税務局的規定,需要執行屬地管理,在分公司的駐地辦理税務登記並申報納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15條、19條的規定,企業和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屬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如果分公司屬於獨立核算的納税人,應當獨立建賬核算;如果分公司不屬於獨立核算的納税人,財務併入總公司統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關輔助帳、明細帳,可由總公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