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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方是否可以變更合同

欄目: 房屋租賃 / 發佈於: / 人氣:2.11W

租賃方是否可以變更合同

租賃房屋的過程中一方作為出租方,另一方自然就是屬於租賃方。很多時候我們看到都是出租方在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那作為租賃方是否也可以要求變更合同內容呢?如果也可以的話,這種情況下又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租賃方是否可以變更合同

租賃合同如果簽訂,是有法律效應的。如果租賃期還沒滿,要變更,那就是違約,必需付給對方違約金。如果租賃期已滿,就可以變更重新簽約。還有一種是你現在不住這裏了,但是租賃期還沒有滿,只要經過業主許可,是可以轉租的,但是轉租的合同要重新籤,不能由你那份合同去改。(注:如果業主和客户之間有要加註的,只要雙方同意即可)

二、租賃合同變更條件有哪些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

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係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係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遵守規定

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於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為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採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為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

3、合同內容方式變化

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後的合同關係與原合同關係應當保持同一性。

作為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管是出租方還是租賃方,其實都是享有變更合同的權利,但此時進行合同內容的變更,需要在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而要是擅自變更租賃合同的話,那一般來講這個變更合同是不發生效力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