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的程序有哪些
1、雙方簽訂租賃合同
2、房主查看房客身份證,(可向公安局確認身份證)。並索取複印件做為合同附件。
3、房客查看房主產權證明(可向當地產交易所進行確認),房主身份證(可向公安局確認身份證。)及兩證的統一(即產權證的產權人與身份證相同)。並索取複印件做為合同附件。
4、合同簽字(房主方)與產權證的產權人相同。如不相同需有產權人的代理委託書。
5、辦理合租合同時,需有房主方的同意出租證明。
6、如果房主要求支付定金,也需要請查看以上證件,一般定金不要超過月租金的20%.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不動產租賃合同。
以租賃物的種類為標準,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動產租賃合同和不動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
2、合同的相對性會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具體表現為:
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房屋受讓人的限制。為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確立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根據該原則,在租賃期限內,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房屋受讓人繼續有效。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