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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姻期間可以擅自變更夫妻間的財產約定嗎?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2.18W

趙某(男)和文某(女)是小學時期的同學,雙方多年無聯繫,各自讀完大學,各自生活。一個偶然的機會,二人在網上相逢,從此二人網絡聯繫,不久,趙某向文某表達了愛慕之情,文某也感動於趙某的表白,隨即確定了戀愛關係。不久,文某與趙某結為連理。二人開始感情尚可,至孩子出生,一家三口的小日子應該是富富裕裕。但天有不測風雲,因工作原因,婚後長期分居,且二人學習工作經歷不同,性格各異,即使工作調到一起,二人也沒有磨合好共同生活的細節,最終發展至感情出現危機。在文某懷孕期間,二人發生爭吵,後趙某為了向文某表示其對文某的感情,主動寫了夫妻財產約定,把雙方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屋約定給文某一人所有,文某也在該約定書上簽名認可。之後二人好景不長,在文某生下女兒未滿月時,又因趙某的性格發生爭吵,趙某覺得兩人可能會離婚,便悄悄修改了夫妻財產約定,改完房屋的25%產權歸趙某所有,文某占房屋的75%的產權。半年後,文某起訴離婚,並要求按夫妻財產約定進行財產分配。趙某在庭審中稱,該夫妻財產約定不公平,應當對半分割

夫妻一方婚姻期間可以擅自變更夫妻間的財產約定嗎?

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是指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所有權另行作出約定。夫妻財產約定排除法定財產製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規定的適用。夫妻約定財產製是適宜擁有大量個人財產的初婚者或者中老年再婚的需求的,是在當前離婚率逐漸增高的趨勢下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需要。夫妻之間的這種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具體表現在:(1)依法達成的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協議,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該協議。(2)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協議,雙方都應該認真遵守,如約履行。(3)夫妻離婚時,如果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發生爭議的,如果夫妻之間有約定財產製的協議,應該按照協議所約定的內容加以處理。

本案中,趙某與文某在婚後進行了財產約定,雖然該約定是趙某自己寫的,但是文某也簽字表示了認可,該約定是合法有效的。趙某後來擅自修改約定是沒有效力的,夫妻之間對於房產的約定仍應由文某一人所有,趙某不能以公平為理由要求對半分割。在沒有其他特殊條件的情況下,該房產應該按照夫妻雙方的約定由文某一人享有所有權,當然,對於婚後文某和趙某共同還貸的部分,文某可以給予趙某一定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