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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能夠分割夫妻財產嗎?

欄目: 結婚 / 發佈於: / 人氣:1.97W

婚姻期間能夠分割夫妻財產嗎?

離婚代表着夫妻二人的人身關係、財產關係重新歸零,所以離婚時要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是在婚姻期間能夠分割夫妻財產?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婚姻期間可以分割財產的情形,那麼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的話,婚姻期間如何分割夫妻財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婚姻期間能夠分割夫妻財產

1、一般來説,婚姻期間不能分割共同財產,但是根據我國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向法院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將會支持: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如果有上述兩種行為,且又不想離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所以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可以訂立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的歸屬,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二、婚姻期間如何分割夫妻財產

1、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該約定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且具備法定的形式)。訂立婚內財產分割協議。

2、如沒有約定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1)婚前財產均歸各人所有,所有婚前財產不因夫妻關係的存續而發生轉變(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財產由夫妻協商,協商不成,原則上夫妻各有一半。

(3)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4)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②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5)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②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③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④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6)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②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8)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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