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男方婚內出軌並育有私生子,但對家庭經濟貢獻較大,離婚時女方能分到多少財產?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1.61W

男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並育有一子,現女方作為無過錯方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並請求分得70%夫妻共同財產,會獲法院支持嗎?法院會考慮哪些因素來確定分割比例呢?

男方婚內出軌並育有私生子,但對家庭經濟貢獻較大,離婚時女方能分到多少財產?

裁判

要旨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比例應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因此作為無過錯方的女性可適當多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價值較大,如分割比例差距較大,則雙方各自所分得財產的價值差距過大,這有違公平原則。如果説對過錯方少分財產屬於對其的懲罰的話,過錯方的過錯程度與所受懲罰並不相符。且過錯方多年來為家庭經濟貢獻較大,故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以4∶6為宜。

基本

案情


婚姻基本情況:王某、陳某1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陳某2(××××年××月××日出生,現已成年)。

夫妻共同財產情況:1.購置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產情況:(1)1號房,登記在王某名下,評估價12128000元;(2)503房,登記在陳某1名下,評估價4745000元;(3)1804房,登記在王某名下,評估價3318000元,剩餘貸款576775.13元。2.銀行存款:王某名下共有銀行存款186863.03元。3.股票證券:王某名下尾號1979賬户中現存股票市值為2801.35元。4.車輛:(1)登記在陳某1名下的粵A8××**車輛,評估價413478元;(2)登記在王某名下的粵A7××**車輛,評估價184607元。

另,陳某1分別於2020年10月9日轉賬33.5萬元、12月24日轉賬30萬元給李小泳;於2020年12月28日分兩筆各20萬元共轉賬40萬元給陳某1的父母。

陳某1辯稱,對於轉給李小泳的款項,其中33.5萬元系李小泳為其買車,屬於還款,其餘30萬元屬於為非婚生子支付的10年撫養費。陳某1並提交了購車合同及銀行流水作為證據。對於轉給父母的款項,其父親墊付了1號房的裝修款項,存在20萬元支出,遂將該款返還。陳某1提交了父親陳奉周將17萬元轉給案外人張友愛、3萬元取現的證據。轉給母親郭惠英是因為母親採購該房傢俱,因此陳某1向其母償還借款。

現王某向法院起訴,請求:1.准予王某和陳某1離婚;2.陳某1向王某支付損害賠償金2萬元;3.按王某分得70%、陳某1分得3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

裁判


一審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1同意離婚,法院對雙方的意見予以尊重並支持。在本案中,王某是女方,也是無過錯方,符合該條文全部三條中的兩條規定,應當在分配財產時對王某進行較大的傾斜,且陳某1應向王某支付損害賠償金2萬元。王某的相關訴請,法院予以支持,對財產作出如下處理:

1)房產方面,1號房歸陳某1所有。該房價值12128000元,陳某1應向王某補償12128000×70%=8489600元。503房、1804房歸王某所有,上述房屋在扣減未還房貸後共價值7486224.87元,王某應向陳某1補償7486224.87×30%=2245867.46元。兩相抵銷,陳某1應向王某補償6243732.54元。

(2)銀行存款方面,王某名下共有銀行存款186863.03元,王某應向陳某1補償186863.03×30%=56058.91元。

(3)車輛方面,①由陳某1取得粵A8××**車輛,向王某補償413478×70%=289434.6元;②由王某取得粵A7××**車輛,向陳某1補償184607×30%=55382.1元。兩相抵銷,陳某1仍應向王某補償234052.5元。

(4)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方面,陳某1就向案外人李小泳轉賬的事實進行了舉證,李小泳確有向汽車公司轉賬購買粵A8××**車,法院採信陳某1的辯解,不認為該款屬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關於陳某1支付非婚生子撫養費的問題,陳某1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非婚生子撫養費,屬於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不當利用。退一步講,即使認定陳某1作為非婚生子父親確實具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支付撫養費屬於必要開支,但是一次性支付10年撫養費的方式,反映了陳某1的主觀惡意。綜上,法院認定該30萬元支出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陳某1應向王某補償15萬元

陳某1稱在訴前幾個月向父母轉賬40萬元是為了償還父母墊付的裝修、購買傢俱款,卻未提交裝修合同、傢俱發票等證據,法院對陳某1的相關辯解不予支持,並認定屬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據此,陳某1應就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40萬元中的50%即20萬元,對王某進行補償。綜上,法院認定該30萬元支出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陳某1應向王某補償15萬元。

綜上,陳某1應向王某補償的總金額為6243732.54-56058.91+234052.5+350000=6771726.13元。


二審裁判


二審法院針對陳某1對婚姻破裂的過錯及財產分配比例問題分析如下:

1.陳某1對婚姻破裂負有過錯責任。在與王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陳某1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並生育了一個私生子,陳某1對此亦予以承認。陳某1的行為違背了夫妻忠誠義務,違反了家庭倫理道德,並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陳某1負有過錯責任。陳某1上訴提出,其與王某之間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為了撫養孩子和贍養老人,雙方多年來約定維持“形式婚姻”,雙方互不干涉私生活,各自經濟獨立,對此本院認為,(1)陳某1訴稱雙方的夫妻感情在王某發現其有婚外情之前早已破裂,即陳某1有婚外情並非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對此陳某1未能舉證證實。(2)王某對陳某1有婚外情一事確早已知情,但王某作為女性,作為婚姻家庭和男女關係中的弱者,選擇隱忍,希望陳某1能夠回心轉意而沒有馬上提出分居或離婚,實屬可以理解之舉,這並不能證明雙方已約定維持“形式婚姻”,互不干涉。另一方面,即使雙方有此約定,也不能證明陳某1出軌的正當性,更不能漠視陳某1之行為對王某所造成的痛苦和傷害。

2.陳某1與王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以4∶6為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比例應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因此王某可適當多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1)陳某1、王某的共同財產較多,價值較大,僅1號房、503房和1804房三宗不動產的總價值就已超過2000萬元(僅1804房剩餘房貸576775.13元),如分割比例差距較大,則雙方各自所分得財產的價值差距過大。僅就該三宗不動產,如按照3∶7的分割比例,王某將比陳某1多分得約800萬元,這有違公平原則。如果説對陳某1少分財產屬於對其的懲罰的話,陳某1的過錯程度與所受懲罰並不相符。(2)陳某1多年來為家庭經濟貢獻較大。綜上,對一審判決所確定的財產分割比例應予調整,陳某1與王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調整為4∶6

綜上,根據前述分割比例,按照一審判決所確定的分配方案,在房產方面,陳某1應向王某補償4282310.05元;銀行存款方面,王某應向陳某1補償74745.21元;車輛方面,陳某1應向王某補償174244元;支出夫妻存款方面,陳某1應向王某補償35萬元。因此,陳某1共需支付補償款4731808.84元給王某。

  【免責聲明】:

  本網站 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真實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