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清算
很多人把公司的清算和公司的解散混為一談,其實公司的清算和解散是截然不同的。
公司的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分配剩餘財產、了結公司的法律關係,從而使公司歸於消滅的程序。除公司的合併分立外,公司解散的各種情形都必須進行清算。公司的清算由清算組負責,根據清算組的組成方式不同,可以分為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
一、自行清算
自行清算是指公司自行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其中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構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二、指定清算
指定清算由法院受理清算案件並從下列人員或機構中指定清算組成員:
(1)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三、清算法院清算的申請人
申請法院受理清算案件的人可以是公司的債權人,也可以是公司的股東。
四、清算組織的職能
清算組成立後,應當先行清理公司財產、並編制財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清算方案等,清算組的清算方案須經過法院的批准方能執行。除此以外清算組還應當:
(1)通知、公告債權人;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3)清繳所欠税款及清理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注意,清算期間雖然公司依然存續,但不得再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也不得在債權申報期間對債權人進行個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