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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過户避税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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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過户避税合同的效力
房屋避税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中的價格是為了避税而約定的,雙方當事人不會按照該價款履行。但是,除去有關價格的條款,其他合同的條款諸如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條款並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況。因此,《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只是房屋價格條款無效,屬於部分無效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房屋,屬於自由流通的商品,可以隨便買賣,不能因為價格避税就否定了整個合同的效力。其他條款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當事人的本意,應該有效。關於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為: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房屋避税合同通常涉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情形,這種情形下應認定為價格條款無效,並可對涉嫌逃税的當事人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