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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律師協會章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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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律師協會章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衢州市律師協會章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會長會議為理事的常設機構,對理事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祕書提名通過副祕書人選;
(二)提請設置本會專門委員會及其人事安排,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和本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及其人事安排;
(三)實施理事通過的會費、經費使用方案;
(四)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大會和理事;
(五)決定舉行理事臨時會議;
(六)聽取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對會員的獎勵或處分;
(八)討論決定大會、理事授權決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