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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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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的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的情形
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時,可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如下幾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