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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立案標準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4.62K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4、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