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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公證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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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公證的流程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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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程序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需準備的材料有: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另外:婚前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