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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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證處公證流程
當事人攜帶個人的身份證明,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等材料,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然後由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做談話筆錄,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然後在相關協議書上簽名,當事人攜帶個人的身份證明,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等材料,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然後由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做談話筆錄,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然後在相關協議書上簽名。最後就是等待公證書的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