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試用期有薪資標準嗎,具體是怎樣的呢。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
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
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
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在德國,對於試用期工資待遇問題,首先看勞資雙方有沒有約定,再看工資協定中有沒有相應規定。如果既沒有約定,工資協定中也沒有相應規定,試用期工資待遇應和正式工的工資待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