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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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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55條
民事訴訟法第55條做一個闡述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説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本條是關於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規定。該規定大體上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其特殊性:在人數不確定情況下的,法院可以先公告,當事人看到公告後,可以向法院登記,法院據此確定當事人的範圍。本條對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的效力作了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作出裁判後,裁判的效力僅及於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對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無直接拘束力,但有預決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法院認定其請求成立的,應裁定直接適用法院對代表人訴訟已作出的裁判,而並無需另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