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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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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責任劃分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一)一般賠償責任劃分原則: 1、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賠償責任劃分原則: 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30%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無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賠償責任。 無交強險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三)特殊情況的賠償責任劃分原則: 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的賠償責任; 2、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6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