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期間是否納税擔保
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是否納税擔保的問題,國家税務總局令第11號《納税擔保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税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税擔保:
(一)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税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的;
(二)欠繳税款、滯納金的納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納税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税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税擔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