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現在辦理居住證有新規嗎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和
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
法律援助和
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
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
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户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
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