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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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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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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依據是什麼

一是廣義的無效,包括合同的絕對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相對無效。絕對無效的合同,是指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而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就是合同的絕對無效。合同相對無效,就是合同暫時發生效力,但可因撤銷而無效,也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就是這種情形。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不直接發生合同原來的效力,需要補充要件才能發生效力。《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就是這種情形。二是狹義的無效,只包括合同的絕對無效。通常所稱的合同無效,就是合同的絕對無效。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所謂無效合同的自始無效,是指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將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時起就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