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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遺囑繼承人是不是可做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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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遺囑繼承人是不是可做見證人
民法典規定遺囑繼承人是不是可做見證人
1、遺囑繼承人不可以做見證人。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範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等。遺囑繼承人也屬於繼承人範圍,故不能做見證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