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一精神,全國各地陸續將土地承包期確定為15年。但也有一些地方為了解決人地矛盾,頻繁調整土地,真正達到15年的很少。1993年,一些較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為了及時指導,國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
此後,隨着延包工作的陸續開展,國家有關政策曾多次對土地承包的期限問題做出規定。如,1993年指出,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係,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30年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