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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關係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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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關係主體
變更撫養關係的主體
變更撫養關係的主體在我國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離婚後父母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變更撫養關係的請求,如果提出該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符合法律的規定,是應當予以支持的。 同時,可以提出變更撫養關係的主體是父母任何一方。雖然在撫養權糾紛中,最終結果與作為被撫養人的子女有直接關係,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意見還會被充分考慮,但子女本身是不能作為案件的當事人直接起訴或者應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