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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子女一方搬遷城市是否增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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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子女一方搬遷城市是否增加撫養費
撫養子女一方搬遷城市是否增加撫養費
撫養子女的一方搬遷到別的城市不是增加撫養費的理由。但若因此導致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是法定增加理由。根據法律規定,具有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等情形之一,子女可以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