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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承保第二年未經本人同意改變保險條款,屬於違約,如何要求賠償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8.34K
保險公司在承保第二年未經本人同意改變保險條款,屬於違約,如何要求賠償
保險公司在承保第二年未經本人同意改變保險條款,屬於違約,如何要求賠償
1、保監會投訴,走法律程序起訴。
2、根據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3、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