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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