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房判定標準是什麼
1、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為鑑定單位,以建築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米計數;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米計數。
3、危房鑑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鑑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4、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繫結構判定危險範圍。
5、在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上,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展趨勢。
(二)危房改造有拆遷補償嗎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加強和完善建檔立卡貧困户等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央支持的農村危房改造對象為以下4類重點對象:
(1)建檔立卡貧困户(建檔立卡貧困户身份識別以扶貧部門認定為準);
(2)低保户(貧困户身份識別以民政部門認定為準);
(3)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身份識別以民政部門認定為準);
(4)貧困殘疾人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身份識別應由殘聯或民政部門聯合認定為準);
其中危房是指依據《農村危險房屋鑑定技術導則(試行)》鑑定屬於整棟危房(D級),或者局部危險(C級)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