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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二審增加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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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二審增加訴訟請求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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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增加訴訟請求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審判實踐中,訴訟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一般只對原審訴訟請求有關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但是,往往有案件當事人因為一審時的粗心或者訴訟過程中的情況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例如,一些當事人在一審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比較原則,只是提出了一項損害賠償數額,而其據以支持訴訟請求的理由在一、二審程序中發生了變化,比如説由一審的違約損害賠償變更為二審的侵權損害賠償。實踐中還有的由違約損害賠償變更為二審的無效合同締約過失損害賠償,後者由一審的股東之間訴訟變更為二審的股東代表訴訟。在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訴訟請求的變更,實際上是提出了一項新的訴訟請求,對此如果二審逕行審理、裁判,可能會違背兩審終審的原則。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根據該條之規定,如果你想變更賠償數額,只能請二審法官進行調解,如果對方不同意調解,或者最後當事人雙方達不成調解協議,你只能另行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請求和訴訟標的對一起訴訟案件來説是特別重要的,也是不可以缺少的,而且兩者的聯繫也是特別緊密的,有訴訟的對象才會有訴訟的請求,所以,當事人在進行訴訟的時候就要把起訴狀寫清楚,這樣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