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人數超過200人就被認定非法集資的説法是不正確的,在刑法和所有與非法集資相關的司法解釋中,並沒有一個集資對象人數的固定規定。
只要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就被稱為非法集資,和人數多少沒有直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