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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扣留人不超過多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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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扣留人不超過多長的時間
派出所扣留人不超過多長的時間
1、派出所扣留人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可以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的,扣留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