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不寫申請書,填寫申請表。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和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國家衞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
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
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在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空白表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