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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隱匿電報罪的立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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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隱匿電報罪的立案規定
我國刑法對隱匿電報罪的立案規定
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上述行為,而是由於郵件自身的包裝不嚴等原因,導致其中信件或其他物品漏出遺失的,不應視作構成本罪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實施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是非法的。
三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的心態。如果行為人沒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於疏忽大意誤拆、遺失郵袋、信件、包裹、電報的,不構成本罪。
四是構成本罪也應達到情節嚴重,如多次實施上述行為,丟失郵件、電報,延誤投遞等。凡符合上述標準的私自開拆、隱匿或譭棄郵件、電報的行為,都應當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