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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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你好,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可以參考下列信息:
離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其他非財產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勞動爭議案件
每件10元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納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納50元
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
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財產案件收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右側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
每件交納50元;
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納
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
按照2%交納
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納
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
按照1%交納
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納
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納
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納
1000萬元至2021萬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納
超過2021萬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納
申請費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
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
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
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納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
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
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依法申請支付令的
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納100元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
每件交納400元
破產案件
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
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申請海事強制令的
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
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
每件交納1000元
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
每件交納1000元
其他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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