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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中的一般程序和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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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中的一般程序和特別規定
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

1、申請一般是書面提出。為了方便申請人,可以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2、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3、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許可規定,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答覆申請人的疑問。4、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機關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即申請事項是否屬本行政機關管轄範圍;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是否按規定提交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根據不同情況,按行政許可法第32條分別作出處理。


若行政機關的行為確實違法了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且受理案件的機構沒有按照既定的程序審理案件,且再提起訴訟時提供的證據充分,則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的請求是會被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