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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程序的規定

欄目: 行政許可 / 發佈於: / 人氣:1.14W

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程序的規定:
一、行政許可的變更,是指根據被許可人的請求,行政機關對許可事項的具體內容在許可被批准後加以變更的行為。許可證具有確定力。無論是對持證人還是對許可機關,許可證一經頒發,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
二、變更的原因可能是活動內容、方式或性質發生改變,原許可證不能適用。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程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