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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常見司法鑑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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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常見司法鑑定問題
司法鑑定人兼任律師嗎
不能兼任。一般情況下,鑑定人和律師都應當是專職執業,是有衝突的。 司法鑑定人是依法取得鑑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和鑑定人執業證書,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和科學技術,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涉及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提出鑑定意見的自然人。 鑑定人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執業證書制度。鑑定人應當在“依法許可的業務範圍內從事鑑定業務”。鑑定人是重要的訴訟參與人,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保密、時限和錯鑑責任追究制度。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因失職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條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鑑定程序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