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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不允許房屋買賣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83W
燕郊不允許房屋買賣
哪些二手房不允許買賣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情形下的二手房不能進行買賣: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權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鑑定為危房的房屋;


4、以標準價購買,尚未按成本價補足剩餘價款,向全產權過渡的房屋;


5、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興建的房屋;


6、已經被列入拆遷公告範圍的房屋;


7、所有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8、所有權有糾紛的房屋;


9、已經抵押,並且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房屋;


10、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屬轉移的房屋;


11、房屋已出租他人,出賣人未按規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等權益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