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給看子女起訴是不是有用,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當然有用,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子女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
之訴。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採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子女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