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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認定複議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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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認定複議程序是怎樣的
對工傷認定複議程序是怎樣的
一、工傷中的行政複議,是指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不服,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費率不服,協議醫療鑑定和輔助機構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履行協議,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在法定時效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所屬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二、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程序
收到工傷認定相關文書60日內向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機關或當地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5日內審查是否受理,60日內審理完畢。
(1)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2)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在經過行政複議後,對行政複議還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