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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用工形式可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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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用工形式可以有哪些
事業單位用工形式可以有哪些
事業單位的用工,分為有編制的和合同制兩種情形。合同制一般與普通企業的勞動合同一樣適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有編制的員工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風險提示:事業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也需要符合法定的解除條件,即: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