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剋扣工資訴訟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8.12K
剋扣工資訴訟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剋扣工資訴訟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一、剋扣工資訴訟的有效期是多久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不予保護。。所以,剋扣工資的訴訟時效最長是二十年。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三、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案件的時效是指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和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超過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勝訴權喪失。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天,是指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勞動合同權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後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斷的期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提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仲裁裁決的生效日為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第十五日的次日,也是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的勝訴權喪失之日。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提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缺一不可):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日內(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斷的期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2、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勞動仲裁裁決;
3、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即仲裁裁決生效日之前)。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必經勞動爭議仲裁,否則,人民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的關係是: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是指具備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日期限內提起仲裁,否則,依法律規定消滅其中申請仲裁的權利的時效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是指有能力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否則仲裁裁決生效,依法律規定喪失申請人民依法保護其合法利的時效規定。
由此,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必須的前置程序,超過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的時效規定,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必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