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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證明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3.16W
變更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證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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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證明

撫養條件是否發生不利於被撫養人的重大變化是判斷撫養關係是否需要變更的重要標準。
因此要求變更撫養權可以通過收集以下證據證明:
1、如對方收入降低無法維持子女生活,可以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如因對方拖欠他人的債務,可向他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或者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查詢其是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3、向對方的鄰居、朋友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説明;
4、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