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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有利於變更孩子撫養權?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1.87W

哪些證據有利於變更孩子撫養權?

現階段有的人對於婚姻的結合並不是很慎重,很快就結婚生子,之後發現了對方缺陷導致了婚姻的破裂。離婚後不僅要考慮財產的分配,還要考慮其他很多需要分配的內容。這時候孩子的撫養權到底歸雙方父母中的哪一方變得尤為重要。那麼哪些證據有利於變更孩子撫養權?

一、哪些證據有利於變更孩子撫養權?

對於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問題,如果離婚的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法變更。如果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應該變更孩子的撫養關係。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如果原撫養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可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變更子女撫養權。

1.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2.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3.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二、變更撫養權的法定程序

協議變更:如果你們雙方都同意變更的撫養權,且變更後有利於孩子的生活,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辦理該公證時,你們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證;

(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訴訟變更: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三、哪些證據有利於主張變更撫養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了在若干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所以,如果主張變更撫養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證據;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不盡撫養義務的證據;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證據;

4、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證據;

5、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6、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相關證據。

在面對變更撫養權的時候也不會顯得束手無策。但是父母雙方一定要考慮什麼環境到底適合孩子,一切以孩子為主,不能因為自己的原因而耽誤了孩子的成長與發展。畢竟一切都比不過親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