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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是否可以讓原告賠償精神損失費 | 被告不想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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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想離,法庭上是否可以讓原告賠償精神損失費
被告不想離,法庭上是否可以讓原告賠償精神損失費
一、可以。
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補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失費,屬於反訴,可以合併審理。
民事訴訟中,所謂的“精神損失”是概念性的。沒有統一的標準,需要司法機關根據“損失”的結果去確定。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