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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土場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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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土場轉讓協議
取土坑、棄土(石)用地復墾補助費

對於取土坑、棄土(石)用地,在工程結束後,由沿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復墾。復墾補助標準按照沿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佈的政策執行,沒有具體規定的,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1、取土深度在2米以內的,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9100元、8300元、7500元、6800元;取土深度在2米以上3米以內的,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13700元、12500元、11300元、10100元;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的,參照徵收同類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進行補償。取土用地涉及耕地的,另按當地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取土用地耕地佔用税參照主線徵地標準繳納,在批准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税。


2、棄土(石)用地。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